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王耀興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3號聲 請 人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1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黃盈菁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3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台幣) │ │ │ ├──┼─────────┼─────────┼──────┼──────┼─────┼──┤ │00 1│卓新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97年10月28日│1,056,300元 │YA八00│ │ │ │司 陳星輝 │ │ │ │三八三九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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