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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請人
正崇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2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4 月9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4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正崇食品廠股份有限│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97年10月31日│11,647元        │XA五七六三二五│    │
│1 │公司 甲○○○     │                  │            │                │0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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