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傑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5 月1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
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7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0月
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7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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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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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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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傑程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97年10月15日 │28,000元 │AL六四九七四四│ │
│1 │司甲○○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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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傑程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97年10月15日 │3,000元 │AL六四九七四四│ │
│2 │司甲○○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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