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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請人
美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2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1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4 月13日屆滿(98年4 月11日為星期六),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4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美冠建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97年11月15日 │44,013元 │CB0一五八0九│ ││1 │ │分行 │ │ │三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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