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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請人
暢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
    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同法第
    542 條亦有明文。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民國98年3月15日起20 日內將該裁定登載
    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聲請人於98年1 月
    22日即將該裁定刊登於新聞紙,有少年中國晨報報紙1 件在
    卷可稽。但查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2項、第3 項規定之立法
    理由係以「為避免聲請人遲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以重
    複登載之方式,使申報權利之期間重行起算,致使公示催告
    程式延宕不結,而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增訂第2 項,
    明定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由法院指定登載之日期或期間,
    俾聲請人有所遵循。」、「聲請人未依法院所定之期間登載
    公示催告之公告者,應賦予一定之效果,爰增訂第3 項,明
    定於此情形,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由上開立
    法理由觀之,本件聲請人雖係提前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
    聞紙,而非遲延登載,對如附表所示支票持票人權利之行使
    不致影響,應認本件公示催告仍生效力,而不發生前開第3
    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之效果。準此,應認本件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98年1月22日起4個月即98年5 月22日屆
    滿,次查本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5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嘉榮工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八德分行  │98年3月15日           │41,160元        │CJ一一三五二五│    │
│1 │                  │                  │                      │                │六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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