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德豐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於將上開裁
定登載於新聞紙時,雖將上述公示催告之案號誤載為「98年
度催字第25號」,而漏載「司」字,復將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中「216 巷」誤載為「216 向」,惟經核上開誤載並不影響
於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別,亦不影響於持票人權利之行使,
是本件聲請仍應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5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光泉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97年11月10日 │988,301元 │YA二0三五八四│ │
│1 │限公司 楊春喜 │ │ │ │四 │ │
├─┼─────────┼─────────┼───────────┼────────┼────────┼──┤
│00│光泉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97年9月10日 │819,000元 │YA二0三四四七│ │
│2 │限公司 楊春喜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