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59號聲 請 人 德豐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於將上開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雖將上述公示催告之案號誤載為「98年度催字第25號」,而漏載「司」字,復將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中「216 巷」誤載為「216 向」,惟經核上開誤載並不影響於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別,亦不影響於持票人權利之行使,是本件聲請仍應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5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光泉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97年11月10日 │988,301元 │YA二0三五八四│ │ │1 │限公司 楊春喜 │ │ │ │四 │ │ ├─┼─────────┼─────────┼───────────┼────────┼────────┼──┤ │00│光泉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97年9月10日 │819,000元 │YA二0三四四七│ │ │2 │限公司 楊春喜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