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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陳雪玉

  • 當事人
    張義龍即閎全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79號聲 請 人 張義龍即閎全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吳瓊英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7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合作金庫銀行大漢分│97年12月17日 │490,118元 │HN00五四九四│ │ │1 │股份有限公司 │行 │ │ │六 │ │ ├─┼─────────┼─────────┼───────────┼────────┼────────┼──┤ │00│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98年1月6日 │167,546元 │EN三九五四五七│ │ │2 │有限公司 │ │ │ │四 │ │ ├─┼─────────┼─────────┼───────────┼────────┼────────┼──┤ │00│康地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98年1月16日 │480,039元 │NW一八四四0七│ │ │3 │ │行 │ │ │二 │ │ ├─┼─────────┼─────────┼───────────┼────────┼────────┼──┤ │00│大園預拌混凝土股份│聯邦銀行大園分行 │98年1月17日 │95,200元 │UA七七九七一四│ │ │4 │有限公司 │ │ │ │七 │ │ ├─┼─────────┼─────────┼───────────┼────────┼────────┼──┤ │00│順發水泥製品有限公│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98年2月5日 │857,115元 │PC三六一四八三│ │ │5 │司 │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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