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震鴻傢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2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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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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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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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游慶鐘 │彰化銀行八德分行 │97年9月30日 │9,700元 │CL八九一八一七│ │
│1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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