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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請人
震鴻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2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游慶鐘            │彰化銀行八德分行  │97年9月30日           │9,700元         │CL八九一八一七│    │
│1 │                  │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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