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15號聲 請 人 亞士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2 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1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許滿足 │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98年1月31日 │7,725元 │0000000 │ │ │1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