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30號聲 請 人 黃宗村即勝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8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勝昌企業社 黃宗村 │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8年3月31日 │46,445元 │0000000 │ │ │1 │ │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