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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36號

聲請人
永德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蔡小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8 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3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兆點科技有限公司林│玉山銀行 林口分行 │97年7月28日           │79,590元        │AL九0四二四八│    │
│1 │翔澤              │                  │                      │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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