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欣利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2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有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9月11日 │42,930元 │OY0七八八四一│ │ │1 │司 │行 │ │ │六 │ │ ├─┼─────────┼─────────┼───────────┼────────┼────────┼──┤ │00│迎昇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97年10月12日 │4,557元 │UA七四九七七六│ │ │2 │ │行 │ │ │七 │ │ ├─┼─────────┼─────────┼───────────┼────────┼────────┼──┤ │00│三聯電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97年10月15日 │40,024元 │HB0一四六九三│ │ │3 │ │行 │ │ │五 │ │ ├─┼─────────┼─────────┼───────────┼────────┼────────┼──┤ │00│正源博電子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97年10月25日 │73,698元 │UA七二九二五七│ │ │4 │公司 │行 │ │ │九 │ │ ├─┼─────────┼─────────┼───────────┼────────┼────────┼──┤ │00│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7年11月3日 │126,449元 │CD0五九五一一│ │ │5 │司 │ │ │ │0 │ │ ├─┼─────────┼─────────┼───────────┼────────┼────────┼──┤ │00│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7年11月3日 │1,050元 │CD0五九五一五│ │ │6 │司 │ │ │ │八 │ │ ├─┼─────────┼─────────┼───────────┼────────┼────────┼──┤ │00│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桃興分行 │97年11月10日 │12,575元 │TY00四三三0│ │ │7 │司 │ │ │ │三 │ │ ├─┼─────────┼─────────┼───────────┼────────┼────────┼──┤ │00│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內壢分行 │97年11月10日 │194,354元 │ZV七七五三二七│ │ │8 │司 │ │ │ │九 │ │ ├─┼─────────┼─────────┼───────────┼────────┼────────┼──┤ │00│立翼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97年11月12日 │34,976元 │CN七二八八三二│ │ │9 │ │ │ │ │七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