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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欣利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2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有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7年9月11日 │42,930元 │OY0七八八四一│ ││1 │司 │行 │ │ │六 │ │├─┼─────────┼─────────┼───────────┼────────┼────────┼──┤│00│迎昇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97年10月12日 │4,557元 │UA七四九七七六│ ││2 │ │行 │ │ │七 │ │├─┼─────────┼─────────┼───────────┼────────┼────────┼──┤│00│三聯電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97年10月15日 │40,024元 │HB0一四六九三│ ││3 │ │行 │ │ │五 │ │├─┼─────────┼─────────┼───────────┼────────┼────────┼──┤│00│正源博電子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97年10月25日 │73,698元 │UA七二九二五七│ ││4 │公司 │行 │ │ │九 │ │├─┼─────────┼─────────┼───────────┼────────┼────────┼──┤│00│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7年11月3日 │126,449元 │CD0五九五一一│ ││5 │司 │ │ │ │0 │ │├─┼─────────┼─────────┼───────────┼────────┼────────┼──┤│00│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7年11月3日 │1,050元 │CD0五九五一五│ ││6 │司 │ │ │ │八 │ │├─┼─────────┼─────────┼───────────┼────────┼────────┼──┤│00│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桃興分行 │97年11月10日 │12,575元 │TY00四三三0│ ││7 │司 │ │ │ │三 │ │├─┼─────────┼─────────┼───────────┼────────┼────────┼──┤│00│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內壢分行 │97年11月10日 │194,354元 │ZV七七五三二七│ ││8 │司 │ │ │ │九 │ │├─┼─────────┼─────────┼───────────┼────────┼────────┼──┤│00│立翼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97年11月12日 │34,976元 │CN七二八八三二│ ││9 │ │ │ │ │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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