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葉明堂即禾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8 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高明峰精機有限公司│第一銀行 中壢分行 │98年1月10日 │254,011元 │WA三四二00八│ ││1 │ │ │ │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