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請人
王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9 月2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王田實業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98年3月31日           │495,000元       │AA四五三一二九│    │
│1 │                  │南崁分行          │                      │                │五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