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7 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2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001 │孚豐企業股份│第一銀行│97年4 月│126,000元 │WA九九六九│ │ │ │有限公司 葉│中壢分行│5日 │ │七Ο六 │ │ │ │國忠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