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陳清怡

  • 當事人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7 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2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001 │孚豐企業股份│第一銀行│97年4 月│126,000元 │WA九九六九│ │ │ │有限公司 葉│中壢分行│5日 │ │七Ο六 │ │ │ │國忠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璟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