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3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4 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佳彬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保元企業社 徐瑞杰 │彰化銀行 埔心分行│97年10月31日 │29,400元 │CN七二九三二四│ │ │ │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