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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請人
良城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0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8年04月17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08月1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潘清香            │彰化銀行 東林口分 │97年11月20日          │6,380元         │EN七三九六二四│    │
│1 │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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