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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請人
歐匠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4 月16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8 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53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新台幣)│          │      │
├──┼──────┼──────┼────┼─────┼─────┼───┤
│001 │歐匠系統有限│遠東商銀林口│98年1 月│50,000元  │CE八一五│      │
│    │公司        │分行        │22日    │          │二五0九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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