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彭鴻春即鴻欣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碩美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金陵分行 │97年12月31日 │105,000元 │AA0000000│ │ │1 │歐建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