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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郭琇玲吳爭奇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58號

聲請人
彭鴻春即鴻欣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8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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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碩美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金陵分行  │97年12月31日          │105,000元       │AA0000000│    │
│1 │歐建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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