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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請人
承泰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9 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98年2月25日           │283,740元       │MA一0七四0二│    │
│1 │黃正賢            │行                │                      │                │0              │    │
├─┼─────────┼─────────┼───────────┼────────┼────────┼──┤
│00│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98年2月25日           │5,250元         │MA一0七四0一│    │
│2 │黃正賢            │行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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