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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承泰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81號聲 請 人 承泰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9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98年2月25日 │283,740元 │MA一0七四0二│ │ │1 │黃正賢 │行 │ │ │0 │ │ ├─┼─────────┼─────────┼───────────┼────────┼────────┼──┤ │00│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98年2月25日 │5,250元 │MA一0七四0一│ │ │2 │黃正賢 │行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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