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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天民陳心婷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請人
邱献福即智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天民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90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1   │成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北桃園分行│98年4月5日  │32,000元          │EC0000000 │    │
│    │張志成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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