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90號
- 聲請人
- 邱献福即智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天民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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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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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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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北桃園分行│98年4月5日 │32,000元 │EC0000000 │ │
│ │張志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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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