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90號聲 請 人 邱献福即智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天民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90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1 │成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北桃園分行│98年4月5日 │32,000元 │EC0000000 │ │ │ │張志成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