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31號
- 聲請人
-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8月17日
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8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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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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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耕廷有限公司 張學 │渣打銀行莊敬分行 │98年3月31日 │8,090元 │AA三七五二四二│ │
│1 │義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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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佰沅企業有限公司 │八德市農會 │98年3月31日 │8,570元 │FA六一六一五二│ │
│2 │林志平 │ │ │ │八 │ │
├─┼─────────┼─────────┼───────────┼────────┼────────┼──┤
│00│兆梓企業有限公司 │八德市農會 │98年3月31日 │11,270元 │FA四三一三八六│ │
│3 │李旭民 │ │ │ │八 │ │
├─┼─────────┼─────────┼───────────┼────────┼────────┼──┤
│00│仲淯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8年3月31日 │14,910元 │AY一六0六六八│ │
│4 │李旭民 │桃園分行 │ │ │四 │ │
├─┼─────────┼─────────┼───────────┼────────┼────────┼──┤
│00│莊秉中 │八德市農會 │98年3月31日 │11,150元 │FA四三一三九三│ │
│5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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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