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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郭琇玲陳振嘉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40號

聲請人
喬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40 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禾米科技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98年4月30日 │58,640元 │0000000 │ ││1 │郭淑卿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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