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51號聲 請 人 振鑫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令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6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盈菁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51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98年4月6日 │8,663元 │RC九七三七三一│ │ │1 │限公司 洪曙州 │中壢分行 │ │ │一 │ │ ├─┼─────────┼─────────┼───────────┼────────┼────────┼──┤ │00│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98年4月6日 │7,875元 │RC九七三七二四│ │ │2 │限公司 洪曙州 │中壢分行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