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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克聖張金柱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請人
柯億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5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金鈴鹿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8年5月31日           │178,201元       │FC四四0八0一│    │
│1 │張瑞坤            │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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