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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58號

聲請人
芝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
6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5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98年3月20日           │440,161元       │CP二0四五九九│    │
│1 │司 黃維金         │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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