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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659號

聲請人
久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業經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7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577 號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為「鍾振和」,與本件聲請人並非同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屬實查核。此外,本件聲請人經查並未曾向本院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是以本件聲請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5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羅賢忠 │渣打銀行平鎮簡易型│97年12月9日 │31,560元 │AA三七一七二七│ ││1 │ │分行 │ │ │八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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