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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61號

聲請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9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6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艾佳食品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金│98年4月30日           │28,968元        │AA八0二一九二│    │
│1 │曾賢貴            │陵分行            │                      │                │七              │    │
├─┼─────────┼─────────┼───────────┼────────┼────────┼──┤
│00│乙馨食品行 曾賢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98年4月30日           │32,235元        │MC0二九一八八│    │
│2 │                  │鎮分行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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