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9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7 月2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1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谷貞豫 ┌──────────────────────────────────────────────────────┐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9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營鑫企業社 │聯邦商業銀行 │98年6月18日 │200,000元 │UA0000000 │ │ │ │曾勇諭 │南崁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