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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98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17 號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五 │ │1 │1000│ ││1 │ │ │ │ │ │ │├─┼───────────────┼──────────────┼────┼───┼────┼───┤│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0000000─七 │ │1 │400 │ ││2 │ │ │ │ │ │ │├─┼───────────────┼──────────────┼────┼───┼────┼───┤│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0000000─二 │ │1 │350 │ ││3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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