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1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98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顏伯儒 ┌──────────────────────────────────────────────────┐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17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五 │ │1 │1000│ │ │1 │ │ │ │ │ │ │ ├─┼───────────────┼──────────────┼────┼───┼────┼───┤ │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X0000000─七 │ │1 │400 │ │ │2 │ │ │ │ │ │ │ ├─┼───────────────┼──────────────┼────┼───┼────┼───┤ │00│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0000000─二 │ │1 │350 │ │ │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