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20號
- 聲請人
- 上頤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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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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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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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98年4月14日 │110,000元 │BW00五八八三│銀行│
│1 │園大興分行 │園大興分行 │ │ │九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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