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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克聖劉佩宜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20號

聲請人
上頤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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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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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98年4月14日           │110,000元       │BW00五八八三│銀行│
│1 │園大興分行        │園大興分行        │                      │                │九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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