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奇美醫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29號聲 請 人 奇美醫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6 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佳彬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2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吳松燁 │大眾銀行長庚分行 │98年4月30日 │4,215元 │ACI一00九八│ │ │ │ │ │ │ │三三 │ │ ├─┼─────────┼─────────┼───────────┼────────┼────────┼──┤ │2 │添進藥業股份有限公│渣打銀行內壢分行 │98年5月31日 │54,380元 │AA八00四七五│ │ │ │司劉玉騰 │ │ │ │五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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