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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29號

聲請人
奇美醫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6 月17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0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2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吳松燁            │大眾銀行長庚分行  │98年4月30日           │4,215元         │ACI一00九八│    │
│  │                  │                  │                      │                │三三            │    │
├─┼─────────┼─────────┼───────────┼────────┼────────┼──┤
│2 │添進藥業股份有限公│渣打銀行內壢分行  │98年5月31日           │54,380元        │AA八00四七五│    │
│  │司劉玉騰          │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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