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56號
- 聲請人
- 九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3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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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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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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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昌晟消防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龜山 │98年9月8日 │26,618元 │VC一九四一四八│ │
│1 │司 李世國 │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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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紀工程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 桃鶯分行 │98年9月5日 │82,985元 │AA0七六0三六│ │
│2 │司 劉育吟 │ │ │ │九 │ │
├─┼─────────┼─────────┼───────────┼────────┼────────┼──┤
│00│華紀工程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 桃鶯分行 │98年10月5日 │38,136元 │AA0七六0三七│ │
│3 │司 劉育吟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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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宏澍消防企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98年9月30日 │14,364元 │AA三九三八一六│ │
│4 │司 張宏澍 │會稽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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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正鴻消防安全設備工│華南商業銀行 觀音│98年10月5日 │29,600元 │AD0七五三二二│ │
│5 │程有限公司 徐明正 │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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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耀東 │第一銀行 大園分行 │98年8月6日 │5,534元 │XA五六二四二七│ │
│6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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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宇威消防企業有限公│大園鄉農會 │98年9月12日 │11,088元 │FA一九九0九0│ │
│7 │司 童金鐘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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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堡晟有限公司 │桃園市農會 │98年8月20日 │1,082元 │FA0七六九八八│ │
│8 │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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