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6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8 月5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8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2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柏仲 ┌──────────────────────────────────────────────────────────────────┐ │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64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昌達興業有限公司 │昌達興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30日 │ 未載 │2,000,000元 │三六七一八四 │ │ │1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