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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85號

聲請人
德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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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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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銳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楊梅分行  │98年4月8日            │21,777元        │AV0五九八二八│    │
│1 │司                │                  │                      │                │三              │    │
├─┼─────────┼─────────┼───────────┼────────┼────────┼──┤
│00│銳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楊梅分行  │98年6月8日            │164,430元       │AV0六二二七七│    │
│2 │司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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