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9 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4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 月12日屆滿(98年1 月11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盈菁 ┌──────────────────────────────────────────────────┐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 │00│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6-NX-0000000-0 │股票 │1 │157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