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瑞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
㈠項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部分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1 月8 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下同)48萬元,並經雙方同意分為三期給付,若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99年1 月8 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