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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聲字第9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虹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

㈠、㈡項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部分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121,100 元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

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於民國97年9 月1 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伊職業災害補償新台幣(下同)121,100 元、退休金6 萬元,以上合計181,100 元。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將相對人於97年9 月1 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職業災害補償、退休金合計181,100 元,得強制執行等語。

三、兩造於97年9 月1 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為:「㈠…有關職業災害補償部分,資方(即相對人)同意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予以補償。(勞保局70%業已申請,資方第一年30%及第二年50%部分予以補償)上項補償費計新台幣121,100 元分6 個月給付(每月15日為給付期,第1 期97年10月15日給付21,100元、11月至98年3 月15日每期給付20,000元)。㈡有關勞方(即聲請人)符合申請退休部分,勞資雙方同意給付新台幣60,000元,分6 個月給付(自98年4 月15日至9 月15日,每月給付10,000元)。㈢上項分期給付如若一期未能兌現,視同全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縣政府97年9 月3 日府勞資字第0970288523號函及所附同年月1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各1 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為真實。又上開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洵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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