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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告
戚家豪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告
萬事通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登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舒禾
被告
盛元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友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應提出原告受有本件傷害係因右手捲入輸送帶所致之相關證據資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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