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戚家豪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楊仁聲律師
- 被告
- 萬事通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登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舒禾
- 被告
- 盛元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友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晉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應提出原告受有本件傷害係因右手捲入輸送帶所致之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