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律師
- 被告
- 義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16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二、請原告確認本件所請求之項目、金額,就對於確認後之訴之聲明為具體之聲明、陳述(以附表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