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榮文
- 即原告
- 邱嘉玲
- 即原告
- 徐真如
- 即原告
- 林立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歡集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增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銀河律師
- 複代理人
- 曹維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21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邱嘉玲、徐真如、林立岡,於100 年6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榮文,上訴人至遲應於100 年6 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