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7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779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芸菁(原名:劉秋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檢附之支票劉芸菁僅為發票人豐明新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債務人,依法不得向其請求,請更正正確債務人。
二、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非發票日,請併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