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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
債 權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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