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登峯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債 權 人 登峯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洪百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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