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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支票之清晰影本,依退票理由單記載,該支票係以「蕭芳蘭即晶采企業社」名義簽發,並非以「蕭芳蘭」個人名義簽發,如請求該支票票款新台幣10萬元部分,應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蕭芳蘭即晶采企業社」。 二、其餘請求貨款部分,本件系爭貨物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即債務人究係何人?「蕭芳蘭即晶采企業社」或「蕭芳蘭」個人?請表明債務人丙○○、乙○○應給付本件貨款之依據何在?並表明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依據?若無約定,應更正請求依法定利率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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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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