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支票之清晰影本,依退票理由單記載,該支票係以「蕭芳蘭即晶采企業社」名義簽發,並非以「蕭芳蘭」個人名義簽發,如請求該支票票款新台幣10萬元部分,應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蕭芳蘭即晶采企業社」。
二、其餘請求貨款部分,本件系爭貨物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即債務人究係何人?「蕭芳蘭即晶采企業社」或「蕭芳蘭」個人?請表明債務人丙○○、乙○○應給付本件貨款之依據何在?並表明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依據?若無約定,應更正請求依法定利率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