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 聲 請 人
- 祐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6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1│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9年3月15日 │66,570元 │AA三五六二六七│ ││ │司 黃建豐 │行 │ │ │四 │ │├─┼─────────┼─────────┼───────────┼────────┼────────┼──┤│02│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99年4月10日 │23,075元 │TY00五一九0│ ││ │司 呂永美 │興分行 │ │ │四 │ │├─┼─────────┼─────────┼───────────┼────────┼────────┼──┤│03│志昇科技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3月5日 │22,234元 │AD二九八一四0│ ││ │呂理民 │行 │ │ │二 │ │├─┼─────────┼─────────┼───────────┼────────┼────────┼──┤│04│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3月15日 │4,725元 │AC五二三八0三│ ││ │楊俊男 │行 │ │ │四 │ │├─┼─────────┼─────────┼───────────┼────────┼────────┼──┤│05│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3月15日 │17,997元 │AC五二三七九六│ ││ │楊俊男 │行 │ │ │三 │ │├─┼─────────┼─────────┼───────────┼────────┼────────┼──┤│06│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4月15日 │22,785元 │AC五四五0七八│ ││ │楊俊男 │行 │ │ │0 │ │├─┼─────────┼─────────┼───────────┼────────┼────────┼──┤│07│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4月15日 │22,705元 │AC五四五0六六│ ││ │楊俊男 │行 │ │ │九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 4 個月後 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