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信紡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信紡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9年4 月23日起展延至民國99年10月22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就任信紡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291 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公司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8年10月23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需時親自訪查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至99年10月22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