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39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39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世洋會計師
相對人
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 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禮公司)之清算人,惟因有禮公司之剩餘財產為私設巷道之土地,尋得買主並出售移轉剩餘土地並不容易,致清算程序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結,為此,依法聲請准再予將清算期限展期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義德公司之清算人,於98年4 月23日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64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99年10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