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新雁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雁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年四月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新雁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新雁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8年8 月19日就任新雁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231 號備查在案,因尚有債務處理中,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續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展期清算之事由,尚屬正當,且聲請人為新雁公司之清算人,處理該公司之清算事宜,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231 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100 年4 月19 日。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