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日昇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昇企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昇企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昇企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昇企劃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日昇企劃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73 號備查在案,惟因桃園縣國稅局對於敝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而未能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就任日昇企劃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73 號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日昇企劃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 個月至99年10月3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